供应商需知: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稿四大亮点值得关注!

标签: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2022-09-06 00:36:12

 供应商需知: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稿四大亮点值得关注!

近期,财政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相较于2020年发布的版本,本次《征求意见稿》对政府采购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标准,同时也为供应商后续发展与转型带来了诸多思考。

 

01亮点一

新增最优质量法,低价不是唯一衡量标准《征求意见稿》中新提出的“最优质量法”,是指竞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价格已定,按照质量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也就是说,供应商采取低价策略来实现中标的逻辑将会有所改变,未来政府采购评审中对于质量因素的考虑会上升加之本次意见稿中明确指出,竞争性谈判方式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这与现行的《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方式采用最低价成交的逻辑大有不同,甚至可以说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

 

02亮点二

全生命周期成本,采购评审视角更全面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根据全生命周期成本以及后续专用耗材、升级服务成本等,对供应商报价或者评审得分进行修正。

与传统注重当前采购成本、一次性采购成本的方式不同,全生命周期成本指导采购人更多的去考虑延展出来的如使用、维护、升级,甚至环境影响等后期成本。

 

03亮点三

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责权对等

  • 关系清晰,责任才明确。《征求意见稿》中指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与采购人“不分上下”,并且评审专家也将逐渐成为决策咨询身份,让采购人的主体地位更加凸显出来。
  • 谁是主体,谁就有决策权。除了竞争性谈判和创新采购的形式必须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以外,其他形式的招标、询价等不再做要求,也就是说哪怕一个专家都不参与也将成为可能,充分给予了采购人完整的决策权。
  • 谁决策,谁负责需求管理、政策执行、采购交易、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层面,义务主体都将是采购人承担。

 

04亮点四

电子化、信息化采购形式再次被提出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监督管理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现政府采购信息资源与其他公共服务平台互联共享。

数字化采购对于采购监管、成本控制、流程重塑、效率变革等层面都发挥出了巨大价值,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再次提出、鼓励采购人融入数字化采购也是政府采购加速转型的一大信号。

 供应商需知: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稿四大亮点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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